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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爱之名,一生结仇?

戒网瘾机构又一次上了热搜。 8月16日,浙江新昌县“如是书院”被依法关停。经调查取证,“如是书院”在经营活动中存在殴打、体罚、限制人身自由等行为,3人涉嫌虐待被看护人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。 最近持续引发舆论关注的,是部分成年人也被父母送入了戒网瘾机构:21岁女生被父母送入戒网瘾机构,原因是她交了一个父母不认可的男朋友;22岁的优等生也被送进去,因为其人生规划没有按照父母所预想的方向走。 在公众的理解中,成年人已经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,不应是这类机构的受众。父母为什么能送他们进入戒网瘾机构?机构又为什么敢接收?此类机构为何能够频频逃脱法律责任,屡现不止?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永生在接受《中国新闻周刊》专访时指出,在此类案件中,若戒网瘾机构触碰法律红线,受害者是否成年对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影响并不大。同时,父母是否具有监护权也不应成为追责的障碍。情节严重时,父母和机构可能构成共犯。 陈永生 图/受访者提供 该当何罪? 《中国新闻周刊》:从目前已经曝光的各类戒网瘾机构的行为来说,你认为相关责任人触犯了哪些法律? 陈永生: 可以从戒网瘾机构的行为链条来拆解。 有的戒网瘾机构在抓人时,会冒充国家公职人员将受害人强制或诱骗到学校。根据我国刑法第279条,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;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,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。 有的戒网瘾机构将孩子封闭起来,使用了严重暴力,导致其重伤甚至死亡。这个过程中戒网瘾机构的相关人员可能涉嫌非法拘禁罪、故意伤害罪甚至故意杀人罪。如果有用鞋底打耳光等侮辱人格的体罚或殴打行为,还涉嫌侮辱罪。 另外,除了戒网瘾机构,父母也有可能承担责任。如果未成年子女在父母的协助劝说下,没有完全违背其本人意愿,被送到戒网瘾机构,而且在机构里没有受到虐待和严重伤害,可以认为不构成违法。如果孩子没有同意,父母的行为实际上是剥夺了他的自由,即便孩子未成年,父母有监护权,也可能涉嫌非法拘禁等法律责任。 而对于已满18岁的成年人,父母已经没有监护权了,只要违背成年人的意愿把他送到类似机构,首先涉及民事上侵犯人身自由权,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;其次如果成年人被关时间比较长或者情节比较严重的话,父母也涉嫌非法拘禁罪。 需要注意的是,法律责任有行政责任、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。非法拘禁罪属于刑事责任,必须是情节严重才构成非法拘禁罪。如果情节不严重,则需要承担行政责任、民事责任。 比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7条第3款规定,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、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,视情节处以不同程度的拘留和罚款。民法典第1011条规定,以非法拘禁等方式剥夺、限制他人的行动自由,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,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。如果情节严重,构成非法拘禁罪,相关机构和人员需要同时承担民事和刑事责任。 《中国新闻周刊》:在实践中,如何判断戒网瘾机构达到了“情节严重”,构成非法拘禁罪? 陈永生: 2006年,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》施行,虽然其主要针对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构成非法拘禁罪的标准,但我认为对于其他主体而言也具有参考价值。 其规定,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,涉嫌几种情形之一的,应予立案: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24小时以上的;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,并使用械具或者捆绑等恶劣手段,或者实施殴打、侮辱、虐待行为的;非法拘禁,造成被拘禁人轻伤、重伤、死亡的;非法拘禁,情节严重,导致被拘禁人自杀、自残造成重伤、死亡,或者精神失常的;非法拘禁3人次以上的;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没有违法犯罪事实的人而非法拘禁的,以及其他非法拘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。 另外,刑法第238条对非法拘禁罪的法律责任划为3档:3年以下有期徒刑、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,以及10年以上有期徒刑。具体是否构成犯罪、情节是否严重、应该划在法律责任的哪一档,通常是根据拘禁人数、时间长短和造成后果判断,比如拘禁1人、时间不长,或者没有造成死伤等严重后果,可认为情节一般。 为何屡现不止? 《中国新闻周刊》:就已有案例来看,大部分戒网瘾机构限制人身自由的学生都在几十甚至上百人的规模,也通常采用殴打、侮辱等手段。按理说不存在法理上认定非法拘禁罪的障碍,但现实中受害者在报警立案时却困难重重。有受害者表示,在报警立案时常因为跨省市管辖问题受阻。据你所知是否如此? 陈永生: 如果孩子从A地被强制性抓上车,驾驶到了B地的戒网瘾机构,就非法拘禁罪来说,强制带离和关押都是犯罪行为,也就是说,犯罪行为从A地持续到了B地。这个时候A地、B地的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,通常由最先受理地的公安机关来管辖。 但是为了便于调查取证,最好的管辖地是戒网瘾机构所在的B地公安机关。 《中国新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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